基金会

浙江旅游职业学院教育基金会印章管理使用规定



发布时间: 2019/10/10      被阅览数: 次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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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浙江旅游职业学院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印章的科学管理、规范印章的使用行为、提高用章效率、保证基金会的印章使用的严肃性和基金会的公益形象,根据公安部《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浙江旅游职业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等有关法规的精神,结合基金会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印章刻制、备案和废止

第二条 基金会印章的刻制,由基金会秘书长提出议案,经理事会同意,统一报批(报备)主管部门批准和刻制。印章刻制后,由基金会发文启用,并报送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基金会需新增印章的,由基金会秘书长提出议案,同时需更换或者废止的印章应交回基金会行政部;若因情况特殊需要制作印模批量用印时,除履行规定的手续外,印章管理人员应负责印模制作监督及用后及时收回、按规定进行销毁。

 

第三章 印章登记、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 所有印章登记到个人,妥善保管,实行使用登记签批制度。

第五条 各种印章的使用,由理事长或由理事长根据工作需要授权秘书长批签,若理事长和秘书长因公外出时,由指定负责人批签;必须办理登记手续,登记中要有使用说明,要有盖章者和使用者的签字,用印后的留存材料要编号整理,归卷备查。

第六条 基金会各种印章原则上不得外带,如遇特殊情况,确需携带的,须报理事长或秘书长,取得相关主管领导的书面批准,方可外带。用完后应立即归还,不得耽误。

第七条 禁止在空白凭证或空白介绍信上上盖印,如遇特殊情况,需报理事长或秘书长报备,批准后方可盖印,须编号登记,存档备查。

 

第四章 其他

第八条 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应将全部印章交回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封存。

第九条 未经相应批准程序使用印章或伪制印章,要追究当事人的相应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报有关机关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印章由基金会指派专人保管,印章保管员调离工作岗位时,须填写相应的表单并办理相关的印章移交手续。

第十一条 基金会印章如遇损坏、被盗等情况时,印章保管员应及时向理事长和秘书长汇报,理事长根据情况,依据本办法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浙江旅游职业学院教育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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