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善基金会的制度建设,加强对基金会证书的管理,保证证书的正确使用和妥善保管,依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浙江旅游职业学院教育基金会章程》以及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基金会证书是指社团组织法人证书和社团组织机构代码证。《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是基金会法人资格的合法凭证,法人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是组织机构法定代码标识的凭证。
第二条 基金会证书须由基金会秘书处(基金会办公室)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后取得。
第三条 《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由理事长或理事长委托秘书长保管,并委派专人管理。
第四条《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正本应当悬挂于基金会办公场所的醒目位置。
第五条 所有证书原件原则上不外借,不得将证书带离办公室。因公使用证书或证书复印件,须经基金会理事长或理事长委托秘书长签字同意。法人登记证书原件的借出时间不能超过一个工作日,禁止超越申请范围使用法人证书。
第六条 严禁任何人擅自复印基金会证书,更不得涂改、出租、出借、伪造、转让或出卖基金会证书,违反上述规定者,追究证书管理人员及当事人责任,严肃处理。
第七条 基金会秘书处(基金会办公室)必须严格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部门进行年检、换证。
第八条 本制度由浙江旅游职业学院教育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