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基金会信息公布程序,保护捐赠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益事业发展,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公开,是指基金会按照《条例》和本制度的规定,规范公开各项内部管理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满足管理机关以及社会公众对本基金会信息公开的要求,保障捐赠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将内部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包括基金会主体信息、内部管理信息、业务活动信息,以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所有须公开的信息。
第四条 本基金会是信息公布义务人,必须坚持以“真实、准确、完整”为基本原则公布信息资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本基金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布以下信息:
(一)基金会章程及相关制度;
(二)基金会接受捐赠的相关信息;
(三)基金会开展公益项目的相关信息;
(四)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
(五)基金会其它可以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基金会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审查通过后30日内,基金会应按照统一的格式要求,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年度工作报告的全文和摘要。
第七条 基金会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布活动的内部管理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处理信息公布活动的有关事务。已公开的信息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需履行相关程序,并声明原信息无效。对于已经公开的信息,制作信息公布档案,妥善保管。
第八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