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会

浙江旅游职业学院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 2022/01/07      被阅览数: 次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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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基金会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基金会的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水平,保证基金会公益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内部控制规范》、《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基金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坚持严格管理和合理使用捐赠资金,在合法、安全、有效的前提下进行资金的投资运作,以支持公益事业发展和基金会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三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基金会事业发展的需要,如实反映基金会的财务状况,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增值效益,对基金会的财务活动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全方位的管理、控制和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在基金会理事会领导下,理事长全面负责财务工作,并对本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有效实施负责。

第五条 按照《会计法》规定及基金会开展业务活动需要,设置基金会的财务会计机构,配备财务人员。财务人员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六条 建立健全财务人员岗位职责,做到岗位明确,以岗定责,权责分明。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会计不得经手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的保管和收付工作。

第七条 财会人员工作调动,必须按《会计法》、《会计人员工作规则》的规定办理移交手续,并履行监交程序,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好财务人员交接手续,包括:

1、整理待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2、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该移交的凭证、账表、印章、现金、支票登记簿以及其他有关台账、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3、出纳移交由会计进行监交,会计移交由秘书长和学校计财处派人会同监交。移交文件由移交双方及监交人共同签字。

第八条 会计人员应加强会计业务的学习和训练,提高业务素质,必须按规定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第九条 会计人员对不合理、不真实、不完整的原始凭证和违反国家财务制度规定的收支,应坚持原则,拒绝办理,并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第十条 会计人员要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办事公正。

第十一条 按照国家税法有关规定按时纳税申报,及时足额上缴税金和其他税费。

第十二条 主动接受主管部门、主管税务机关、社会审计单位等依法进行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 财务人员岗位职责

第十三条 出纳岗位职责

1、根据会计已审核的原始凭证办理收付款项业务,做到日清月结;

2、具体负责年末银行帐户年检工作;

3、具体负责现金及各类有价证券、支票、结算凭证、空白收据、印章(银行印鉴章中的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出纳网银U盾的保管;

4、严格按限额留用库存现金,不得超出限额。杜绝白条抵库,发现问题及时汇报;

5、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十四条 会计岗位职责

加强会计监督,实行重大财务会计事项报告制度,每年未向基金会理事、监事报告基金会财务情况。组织编制财务报表,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开展财务分析,为报表使用者提供经济决策依据;协调本基金会与浙江旅游职业学院、省民政厅及相关审计、统计、税务、银行、会计师事务所等部门的关系,维护本基金会及学校的利益。

具体负责各类票据管理,包括领用、核销、开立、寄送;各类基金项目使用情况及余额等查询;接受各类报销业务咨询;统计有关财务数据;

1、负责原始凭证的审核,记账凭证的编制;

2、每月负责个人所得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及其他税费的申报和缴纳工作;

3、配合项目管理部做好项目财务管理,包括重大项目的财务报告等;

4、负责会计网银U盾的保管,对出纳开立的支票与电汇凭证进行复核,对出纳提交的网银支付信息进行核对;

5、不定期盘点出纳岗位的现金余额;

6、固定资产台帐管理,年末固定资产盘点;

7、负责财务年终结账的账务处理工作,并做好下一年度的初始化工作;

8、会计档案管理:每年将会计凭证、帐簿、银行对帐单编号登记整理成册;

9、依据省属高校捐赠收入财政配比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做好基金会捐赠收入财政配比申报工作;

10、领导交办的其他财务工作。

第四章 会计核算管理

第十五条会计核算必须根据基金会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

第十六条原始凭证是一切经济业务发生或完成时取得的,是进行会计核算的重要资料。每一项经济业务发生都必须取得原始凭证。对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是:真实可靠,取得及时、内容完整清楚,具有合法性与完整性。会计人员必须认真审核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和正确性。对原始凭证的具体要求如下:

1、原始凭证必须符合规范。从单位取得的原始发票必须符合财政、税务部门相关规定;从境外取得的票据报销,须翻译成中文,并由翻译人签字。

2、原始凭证必须填写清楚必要信息。包括:所购物品的名称、型号、数量、单价、金额等;

3、对数字不真实、内容不完整或不清楚、大小写不符、伪造、涂改的原始凭证不得接受报销。

第十七条记账凭证是登记账簿的基础,为保证会计账簿能够真实地反映经济业务活动的本来面貌,确保会计资料真实完整,记账凭证必须统一格式,以原始凭证为依据。填制凭证必须符合会计制度要求,要连续编号,记录明确,签章齐全,会计科目运用准确,摘要简明,附件数量完整,文字清晰,对应关系清楚,数字内容与原始凭证一致。

第十八条 基金会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要求设置会计科目,并结合基金会的实际情况,增加相关的二级、三级会计科目。年末应打印各类明细账、现金、银行日记账等。

第十九条 会计报表是反映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成果的书面文件。编制会计报表要做到数据真实准确、内容完整、编报及时。

第五章 货币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现金是指存放在财务部门,由出纳人员保管的库存现金,包括人民币和外币。基金会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颁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现金的收付。主要用于支付结算金额在人民币(下同)1,000元以下的零星报销支出。

第二十一条库存现金是为保证日常零星开支的需要,允许留存的现金最高限额一般为当天的零星开支需要量,本基金会的库存现金限额为30,00元,超过库存限额部分应在当天解缴银行。

接受捐赠、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发生的现金收入应及时送存银行,不得坐支现金;不得用不符合规定的凭证顶替现金,即不得白条抵库;不得谎报用途套取现金;不得公款私存。

第二十二条现金要做到日清月结,每日业务结束后,出纳应将库存现金与现金日记账余额进行核对是否相符。会计应不定期对现金进行盘点,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如发现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不符,须及时查明原因。

第二十三条银行存款是指存放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货币资金。不属于现金结算范围的款项支付应全部通过银行进行转账结算。

第二十四条取得的货币资金收入必须及时全额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账外设账,严禁收款不入账。

第二十五条 不准签发空头支票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

第二十六条 会计每月核对银行存款,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并经会计主管复核。

第二十七条 出纳应根据审核无误的记账凭证办理货币资金收付款业务,每月结束后打印科目汇总表和现金、银行存款科目余额表。

第六章 票据及有关印章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票据是指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往来票据等、银行空白票据等。

第二十九条 银行空白票据事先不得加盖银行预留印鉴,对领购的银行票据应进行及时登记并妥善保管,作废的银行票据应加盖“作废”章。

第三十条 纸质票据(包括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往来票据)应由专人保管,管理员应设置票据领用登记本,做好票据的领购、使用和核销登记工作。电子票据(包括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往来票据)由会计应不定期对票据的领购、开立、核销进行监督检查。作废的纸质票据应将所有联次订在一起,盖上“作废”章。

第三十一条 税务发票是向地税申领的用于经营服务活动取得收入时向付款单位开具的发票,是应税收入凭证,应按序号出具发票,按记账联如实登记相关账户。

第三十二条 银行预留印鉴须分开保管,不得随意放置或携带外出。秘书长个人名章由会计保管,财务专用章由出纳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章 财务报销制度

第三十三条 授权批准

指定用款:基金会直接负责管理的捐赠项目,其资金往来由基金会理事长审批;二级学院(部门)负责联系的捐赠项目,其资金往来由基金会授权二级学院(部门)负责人审核,基金会理事长审批。

非指定用款:资金往来由基金会理事长审批。

第三十四条 报销制度

1、各项费用报销的发票必须真实、合法,并按规定开具,发票付款方全称为“浙江旅游职业学院教育基金会”。发票须填明单位、日期、事项、单价、数量、大小写金额等内同。填制单据大小写金额必须相符,不得有涂改、挖补等现象;

2、印刷费、购买图书资料、办公耗材、实训材料等如商品种类较多,无法在发票上填列的,必须附规范的清单,清单上应注明所购商品名称、数量、单价、金额并加盖相同的印章。报销的费用须与基金会业务相关,大额支出及设备物资采购必须附有合同、供应方提供的清单;

3、出差事项报销须填写出差审批单,出差必须事先审批;若情况紧急,电话报批的,审批手续确系补办的,则须提供经审批人签字的情况说明;伙食补贴和公杂费报销需规范填写差旅费报销单;出差过程中发生的车船、机票、住宿等费用均须公务卡支付,并填写公务卡(三合一)报销单;参加会议、培训,须附主办方盖章的会议、培训通知,会务费须公务卡或基金会对公转账支付,填写公务卡(三合一)报销单;出差人员公务出差结束后应在一个月内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基金会差旅审批、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标准、伙食补助、公杂费等事项参照《浙江旅游职业学院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4、费用报销一般应先取得发票再报销。确需办理借款的,应填制“转账支付申请单”或“借款单”,同时提供收款方的名称、开户银行名称、账号和金额。借款视同费用报销管理,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5、货物、工程、服务等采购项目的费用报销,保证金的退还等参照《浙江旅游职业学院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采购货物(资产)符合入库规定的,应及时按照学校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入库手续;

6、出租车费用报销须填制公务交通费报销明细表,并填写财务报销单,多张同车、连号的出租发票不予报销;若需租车须填制公务租车审批表,由经费审批人审批后用车,表中“用车事由”中应填写租车的经济合理性说明和租车事项,原则上3人及以上乘坐,须选择学校指定的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经学校资产管理处招标产生),租车一次租用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3天,凭公务租车审批表、租车合同等,填写财务报销单办理报销;

7、金额在1000元(含)以上的公务支出须对公转账或通过学校公务卡刷卡支付;

8、费用报销其他规定

费用报销凭证须由三人或三人以上签字方能报销。

章 资金投资运作管理

第三十五条 基金会进行保值增值应当遵守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符合基金会的宗旨,维护基金会的信誉,遵守与捐赠人和受助人的约定,保证公益支出的实现。

第三十六条 基金会用于投资运作的资金由基金会留本基金(非指定用途捐赠)和暂时不需使用的沉淀资金组成。

第三十七条 基金会进行委托投资,应当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进行。

第三十八条 资金投资运作的组织架构

组织架构包括:理事会、秘书处以及秘书处投资理财工作小组、投资专员。

1、理事会作为基金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享有基金会资金投资运作的最终决策权;

2、秘书处投资理财工作小组由基金会秘书长、基金会秘书处工作人员、基金会财务部会计、投资专员组成,行使日常投资决策和监管之责。主要职责是:①审核投资领域、投资组合、投资方案;②制定投资的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③向理事会上报年度投资规划方案;④提出日常投资建议,呈理事长审批;

3、投资专员主要职责:①从专业化角度咨询资金运作的政策、法律、金融、市场、风险等问题;②组织资金运作市场研究和市场调查,提出项目投资方案和年度投资规划;③参与执行秘书处投资理财工作小组决定的有关事项;④全程关注投资风险,定期报告资金运作方案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九条 资金投资运作的流程

资金投资运作须在理事会授权范围内进行。具体运作流程如下:

1、由投资专员向秘书处投资理财工作小组递交项目建议;

2、由秘书处投资理财工作小组对项目建议实行集体审议,重大投资项目需进行表决,必要时还需向基金会法律顾问或相关业内专家咨询;

3、秘书处将审议一致通过的投资方案,形成秘书处投资理财专题会议纪要,上报理事长审批;

4、未经理事会授权的投资方式需报理事长审批,若理事长认为必要,则召开理事会进行表决;

5、经上述流程审批同意后,财务部方可进行资金拨付。

第四十条 资金投资运作的风险防范

基金会的资金投资运作以安全、稳健为原则。

1、根据资金流动性需求,采用长短期相结合的方式,选择投资品种。

2、采用分散投资策略,选择不同品种以及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进行投资,分散投资风险;

3、选择多家具有金融资质的实力雄厚的金融机构进行合作,分散信用风险。建立同行业比较档案,定期对金融公司的信用状况和投资能力进行评估,分析各公司的投资风格,调整投资合作对象;

4、为控制投资风险,设定止损点为10%。当投资产品损失达止损点时,则应终止该项投资;

第四十一条 资金投资运作的监控程序

秘书处投资理财工作小组有义务对当前投资活动进行监控,具体监控内容如下:

1、理事会任何成员有询问投资理财工作进展的权利,秘书长每年应向理事会全面汇报资金投资运作情况;

2、审核资金运作合作单位的背景资料,就合作单位的法律地位、产品属性、资金实力、往来业绩等进行评估;

3、审核资金运作协议条文,检查各方的法律责任、风险责任及利润收益等,如有必要需咨询法律顾问;

4、在运作过程中,应督促投资专员实时监控资金的损益情况。

第四十二条 资金投资运作的收益分配

1、由基金会财务部按会计年度核算资金投资运作总体收益率;

2、每年年末需对申请理财的专项基金进行投资收益分配;

3、基金会可以按照运作收益提取2%的管理费;

4、基金会每年可以根据收益情况,提取一定比例的风险基金,用于以丰补欠。允许在未分配投资收益额的50%内计提,每年提取比例由秘书处投资理财工作小组按照实际情况讨论决定,呈报理事长审批后执行。

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基本原则:物资及时建账入账,物款专人分管,相关手续齐全,财务定期监督盘点。

第四十四条 用专项基金购置的单位价值超过1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四十五条 固定资产使用部门每年需定期进行盘点清查,并向基金会财务部上交盘点清查表。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查明原因,说明情况,并及时基金会财务部上报。

第四十六条 固定资产因技术落后、已过使用年限等正常报废后,使用部门资产管理员需向基金会财务部备案登记。

第四十七条 接收捐赠和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记账,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十章 项目财务管理

第四十八条项目财务预算

重大项目需有财务预算,在项目执行过程中,若需要修改财务预算,需提前通知基金会财务部和项目管理部,并经基金会秘书处审批同意后由基金会财务部负责执行。

第四十九条 项目资金的拨付

项目经办人办理有关报销手续时,应由经办人和项目负责人签字,重大项目还需经项目管理部审核。财务部根据预算,与报销单据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情况予以报销。

第五十条 项目的财务监督和阶段检查

重大项目预算年度执行完毕时,由基金会项目管理部与财务部共同进行阶段性资金使用情况检查和监督。

若在检查中发现重大项目有违反预算执行等现象,或一般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项目执行与协议有冲突,基金会有权责令项目执行单位进行整改。

第五十一条 项目运行费的确定与管理

项目运行费是指为实施项目而需要支付的工作费用,项目运行费包括:

1、支付给项目人员的报酬,包括:工资福利、劳务费等;

2、为项目立项、执行、监督和评估发生的费用,包括:差旅费、交通费、通讯费、会议费、物资采购费用等;

3、为项目的宣传、推广发生的费用,包括:广告费、物资采购费用等;

4、因项目需要租赁房屋、购买和维护固定资产的费用,包括:所发生的租赁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等;

5、为开展项目需要支付的其他费用。

(一)项目运行费的来源

经捐赠者同意,从其捐款(或捐赠物资变现后的款项)中按一定比例的款项用于支付项目运行费,其中50%用于本项目的运行,由项目执行单位使用;50%用于开展基金会章程范围内的活动,由基金会统筹使用。

(二)项目运行费的支出管理

项目运行费支出必须坚持合法合理的原则,并厉行节约。所发生的费用应履行规定的财务报销手续,要求所报销票据合法、合理、齐全。

第五十二条项目全部完成,如有必要由基金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进行专项财务审计。

第五十三条主动或应捐赠人要求采用专项报告等形式向捐赠人报告接受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及项目开展情况,并接受捐赠人查询、检查和监督。

第十章 财务报告编制与财务分析

第五十四条财务会计报告是对外提供的反映本基金会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的活动成果及现金流量的文件,包括财务报表等。每年由财务部门负责编制。

(一)会计报表的种类

1、资产负债表

资产负债表是反映本基金会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的报表。资产负债表应按资产、负债和净资产分类分项列示;

2、业务活动表

业务活动表是反映本基金会在一定会计期间业务活动成果的报表。应按各项收入、业务活动成本、费用各个项目分类分项列示;

3、现金流量表

现金流量表是反映本会一定会计期间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和流出的报表。现金流量表应按业务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的现金流量分类分项列示。

(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要求

1、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根据会计事项完整、准确的账簿记录等会计资料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2、依据有关规定,对会计报表中各项会计要素进行合理的确认和计量,不得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

3、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前,要全面检查会计核算是否按制度规定执行,是否有会计差错,对会计政策变更等原因造成的需调整前期或本期的相关项目是否按有关规定及会计制度进行了会计处理,做到内容完整、数字真实、计算准确,不得漏报或任意取舍;

4、会计报表之间,会计报表各项目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当相互一致,会计报表中本期与上期的有关数据应当相互衔接;

第五十五条 对外报送的会计报表,应由理事长同意后方可报送。

第十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五十六条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等会计核算的专用资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具体包括:会计凭证、账本、固定资产台帐、其它辅助账簿、财务报表、银行对账单、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存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等。

第五十七条 会计档案应按规定进行装订及编号、登记,并由专人进行保管。对会计档案做到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查找方便,同时,要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不得随意堆放,严禁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五十八条 会计档案查阅、复印须由财务人员办理,不得将会计档案携带外出,查账完毕应立即将账册或记账凭证放回原处,不得随意放置。外单位需要查阅或复印会计档案的,如涉及有关财务数据,应持单位介绍信,由财务人员办理。

第五十九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各种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根据规定和工作需要,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五年、十五年、二十五年,各种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一般保管期限是:

1、帐本、会计报表永久保管;

2、各种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的保管期限为十五年,现金和银行存款明细帐保管期限为二十五年;

会计档案要有符合防潮、防虫、安全等要求的库房设施和与档案数量相适应的柜、架等装具,不得封包保存,随意堆放,严防毁损、散失、泄密。

第六十条 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销毁时,应严格审查,由财务部提出销毁申请,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经基金会理事长批准同意并签署意见后办理。但对其中未了结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应抽出另行立卷,保管到结清债权债务时为止。

按规定销毁会计档案时,应由秘书处和财务部共同派员监督。监销人在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理事长。

十三其他

第六十一条 财务软件的修改和硬件设备更换须经秘书长同意,在软件修改和硬件更换过程中,要保证会计数据的连续和安全。

第六十二条 任何经济业务都必须通过填制记账凭证登记入账,不得通过其它手段直接修改账务系统中的数据库。

第六十三条 财务人员按照各自的工作内容和授权的上机权限操作财务软件。

第六十四条 应重视单位内部会计控制的监督检查,并自觉接受各级财政部门及学校财务部门和审计部门对本单位内部会计控制建立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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